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5號原告 邱甄庭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0樓被告 鄭又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苗金簡字第20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柳章峰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