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原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鍾喜祥
鍾雲昌 鍾達星 鍾堃宏 鍾范義妹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毓榮 律師被告 林承彥
豆朝福 豆欽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38、39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紀雅惠
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邦旗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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