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3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宥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賢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應釋明其請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
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返還借款,並提出存摺匯款紀錄、LINE對話紀錄等件為證,惟匯款之原因多端(如清償借款、給付貨款、贈與、損害賠償、給付工程款、投資等),尚難釋明債務人有向債權人借款之情事,再者,LINE對話紀錄未顯示對話人之姓名,難以釋明對話人即為債務人,復未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或其他可供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請求為真。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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