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314號
原告 莊綉茹
訴訟代理人 張順豪 律師
蔡梓詮 律師
被告 鄧正鄉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 律師
被告 許志豪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晨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在第23法庭宣判。茲因該事件案情繁雜,且先前宣判者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變更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在第23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