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簡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314號

原告 莊綉茹

訴訟代理人 張順豪 律師

蔡梓詮 律師

被告 鄧正鄉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 律師

被告 許志豪

許素珠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晨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在第23法庭宣判。茲因該事件案情繁雜,且先前宣判者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變更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在第23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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