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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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17號原告甲○○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二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