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重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5號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臺南市政府農業局法定代理人 謝耀清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上列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農業局因與上訴人老船長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990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則裁定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莊俊華法官黃佩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黃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