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易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306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旻峰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因送達不合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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