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252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上列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因與債務人 許正雄 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 許天鄰 (住彰化縣○○鎮○○街000巷0號)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