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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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362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士宏律師
林易玫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號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憲文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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