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全字第151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王宣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何建輝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7日所為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