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補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586號

原告 黃詩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

二、以書狀載名「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說明:原告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亦未據繳納裁判費,不合起訴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萬6,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間先命原告補正。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朱鈴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