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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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70號聲請人 王淑琪 相對人 江世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及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5月10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
4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用以擔保,經登記在案。未料清償期屆至,相對人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本票、催收之Line通訊軟體截圖、、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
┌───────────────────────────────────────┐│財產所有人:江世煌│├─┬────────────────────┬─────┬──────────┤│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北市│北投區│立農│一│465│257│30000分之853││├───┼────┴───┴───┴───┴─────┴──────────┤││備考││├─┼───┼────┬───┬───┬───┬─────┬──────────┤│2│臺北市│北投區│立農│一│465-2│4│30000分之853││├───┼────┴───┴───┴───┴─────┴──────────┤││備考││└─┴───┴─────────────────────────────────┘┌─┬──┬───────┬───┬────────────┬──────┐│編│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樣主要││││││建物門牌│建築材││││號│││料及房├────────┬───┤範圍│││││屋層數│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合計│建築材││││││││料及用││││││││途││││││││││├─┼──┼───────┼───┼────────┼───┼──────┤│1│1149│臺北市北投區立│鋼筋混│第3樓層83.95│陽台│3分之1│││7│農段一小段465│凝土造│││││││地號│5層│合計83.95│18.13│││││--------------││││││││臺北市北投區實││││││││踐街14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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