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易字第30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0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96年6月15日21時許,攜帶客觀上足對人身安全具有危險性之金屬材質扳手1支,前往高雄縣○○鄉○○村○○路○○巷○○號前,持上開板手,竊得被害人甲○○所有車牌號碼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上所懸掛之車牌0面。嗣將上開竊得之車牌懸掛於 陳俊延 所租用車牌號碼為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與 魏翊宸 、陳俊延、 鄭祺元 等人另行結夥行竊(結夥攜帶凶器毀壞其他安全設備竊盜部分,業已另為起訴),後為警循線查獲。因認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業於97年2月28日死亡乙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王淑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