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建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簡上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德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雪莉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複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苗栗縣立維真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蔡芸芸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 律師複代理人 江慧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玲
法官江振源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