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8號原告 王淑萍 法定代理人 王添發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謝哲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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