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秩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基秩字第86號移送機關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被移送人 江祥 勤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0年12月13日基警二分偵字第1100217406號移送書移送裁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祥勤 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5千元。
理由
一、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㈠時間:民國110年11月22日凌晨1時31分至36分。
㈡地點:基隆市○○區○○路00巷00○0號2樓。
㈢行為:江祥勤於上開時間,在上址 張長耶 星慶 居處大門外,
持續按壓門鈴、拍打大門及呼喊「張長耶,掛號」,嗣因無人應門,始辱罵「幹」後離去。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以證明:㈠被移送人江祥勤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被害人 張長耶星慶 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基隆市○○區○○路00巷00○0號2樓監視錄影光碟、譯文及擷取畫面。
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被移送人於凌晨時分前往被害人居處,持續在該處樓梯間按壓門鈴、拍打大門及呼喊被害人,所為已干擾被害人、被害人家屬及鄰居之居住安寧;被移送人雖辯稱:被害人之前因為其他案件一直來我家找我,所以才會換我找他,我當時有喝酒,不知道已經這麼晚了等語,然被移送人在被害人居處外呼喊「張長耶,掛號」,明顯係有意捏造不實之理由打擾被害人,且被移送人見無人應門,並未確認被害人屋內是否有人活動之燈光、聲響,或以其他方法聯繫被害人,反而持續在門外按鈴、拍打大門及呼喊將近5分鐘始離去,主觀上有滋擾被害人之意思甚明,縱未注意行為時已屬凌晨時分,仍然無法免責,是被移送人所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所定「藉端滋擾住戶」,應予處罰。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上開規定之動機、手段、所造成之危害,暨被移送人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及行為後態度等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普通庭。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