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62號原告 蔡月理 被告 楊清勇
楊隆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2,441元〔計算式:386(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6,217(坐落同段1676之7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4(原告之應有部分)+226(坐落同段1677地號土地面積)×15,000(坐落同段1677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4(原告之應有部分)≒2,412,44
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康紀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