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17號原告班鈉特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盛益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 律師
王佩心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昇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1,5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4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