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所宣告之褫奪公權貳年,減為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94年9月下旬某日犯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選訴字第16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42、43、56號)判決科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
2年,緩2年確定,上訴後經本院以95年度選上訴字第17號判決駁上訴確定,現仍緩刑中。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褫奪公部分予以減刑。
二、按緩刑中之犯人於減刑條例施行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3項固定有明文。惟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刑法第74條第5項亦有明文。從而檢察官聲請就褫奪公權部分減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4第,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郭榮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