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字第1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字第1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盜匪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拾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盜匪等罪,經最高法院、本院及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吳進寶法官陳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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