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破字第5號聲請人 鄧海山 (即紳騰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紳騰工程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紳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紳騰公司)清算人,依公司法規定執行清算事務,經查該公司財產已顯不足清償債務,為避免虧損持續擴大,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爰依法聲請宣告破產等語,並提出清算人就任之法院核備函、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為證。
二、按破產之聲請,應以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且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325號判例參照)。破產程序乃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多數債權人獲得平等滿足,並兼顧債務人之利益,而就債務人之總財產,由法院參與之一般強制執行程序之謂。法院就破產之聲請,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如債務人確係無財產,則破產財團不能構成,即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債務,參照破產法第148條規定之旨趣,自應依同法第63條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參司法院院字第1505號解釋)故破產程序乃為債務人在經濟發生困難,而無法以清償能力對全部債權人清償時,強制將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公平分配,使全部債權人滿足其債權為目的之一般執行程序,故聲請宣告破產事件需破產人之財產扣除有別除權、優先債權及財團費用後,尚有餘額可供債權人分配,方有宣告破產之實益。
三、經查,聲請人陳報紳騰公司之債權人僅有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有債權人清冊1件在卷可稽,又此部分可透過行政執行程序處理債權,無待透過破產程序。再者,聲請人陳報紳騰公司現有資產價值為588,064元,而上開稅金總額共計有7,211,010元,據此,紳騰公司之資產已明顯不足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苟予宣告破產,徒增支付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及破產程序所須之各項費用外,並有害於其唯一債權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對其上開債權原得受償之部分,是若加以宣告,實不能達清理債務,使債權人平等受償之破產制度立法目的,僅徒增程序之浪費,且債權人僅有1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並無實益,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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