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323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吳苡彤
被告 江晨嘉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323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永佳
書記官陳玉芬
通譯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584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3月22日起,向訴外人亞太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亞太公司)申請租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服務並
簽立通信業務服務申請書暨契約及專案同意書。詎被告未依約繳
納電信費,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下同)938元、提前終止契約
應付補償金11,281元及小額付費6,365元,共計18,584元,屢經
催討,均置之不理,嗣亞太公司於110年9月27日將本件債權讓與
原告。業據其提出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電信費帳單、債權讓與
證明書、催告函暨收件回執為憑。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本於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芬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