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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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531號
原告劉○○(住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葉孝慈 律師
沈怡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仲崴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50元,惟原告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程序擴張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本息(見本院卷第123頁),核其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2,65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到院,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