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983號

原告 莊詠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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