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983號
原告 莊詠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振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983號
原告 莊詠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