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7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侯清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三年度執聲付字第六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清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侯清祥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八月及八月,定應執行刑為一年四月確定,並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一○三年四月十八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三年六月十七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二十四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