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原告山太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 律師
陳錫川 律師 朱峻賢 律師被告丁○○
己○○乙○○戊○○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5月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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