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26號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許惠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彥霖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若法定代理人僅有一人,應敘
明其理由;併請提出債務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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