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23號債權人 江世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峰熏 即尚展商行、哥德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哥德興業有限公司業於106
年4月28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68026501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欄聲請人持有債務人廖峰熏
即尚展商行簽發如附表所載支票3張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債務人廖峰熏即尚展商行應為背書人)㈢提出債務人廖峰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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