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8號原告 謝燕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世儒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8萬元(即依原告陳報之價額為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