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9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905號債權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丙○○
一、債務人乙○、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玖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七四計算之利息,與自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拾肆萬壹仟壹佰肆拾壹元,及自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楊智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