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3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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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3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楊智勛
住南投縣○○鄉○○村00鄰○○巷000000號0樓之0受刑人 阮宥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智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阮宥銓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具保人楊智勛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同法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同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
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又被告所犯前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5號、第3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575號、第1576號、第157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共2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被告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910號、第4915號、第4916號、第4917號、第4967號判決上訴駁回,而於民國110年9月16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聲請人依被告住居所,傳喚被告於110年11月5日到案接受執
行,並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偕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此有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表、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在卷可證,其送達均屬合法。嗣被告於受合法傳喚後,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司法警察於110年11月24日前拘提到案,經警按址拘提,因被告不知去向,無法拘提到案,且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拘提報告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紀錄表附卷可參。是以,被告既經合法傳喚、拘提均不到執行,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足認被告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捷菡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