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68號原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複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
林香均 律師被告 張德祥 訴訟代理人 張原誠 被告李 張文理
張鳳英 黃水明 黃進賢 黃月娥 黃如美 黃女蓉 陳文隆 陳啟煌 陳啟禎 陳麗雲 張素真 張秋香 張川 張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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