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97號原告 康李秋妹 被告 林子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2,04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