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號原告 周如婷 被告 陳金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63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申惟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