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簡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壢簡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壢簡字第8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IDAYATI(印尼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7982號),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7日所為之110年度壢簡字第81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欄位、主文欄第一行及論罪科刑欄
(一)所載「IDAYATIPHANPHINITINATTHIDA」均應更正為「IDAYATI」。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被告姓名為「IDAYATI」,有被告入境資料1紙在卷可憑,本院於110年8月27日所為之110年度壢簡字第817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雖於被告欄位、主文欄第一行及論罪科刑欄(一)均誤載為「IDAYATIPHANPHINITINATTHIDA」,然此僅係文字之誤繕,不影響判決意旨與全案之情節,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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