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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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94號原告 陳必誠 被告 廖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原告民事訴之變更聲明狀所載,其起訴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給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新臺幣(下同)2,373萬6,
811元(計算式:如附表編號1所示房屋課稅現值605,800元+如附表編號2所示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44,704元×
238.45平方公尺×3/54+如附表編號3所示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36,768元×155.11平方公尺=23,736,8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核定,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0,912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張宏賓【附表】┌─┬───────┬───────┬────┬────┐│編│建號│建物門牌│建物面積│權利範圍││號│││││├─┼───────┼───────┼────┼────┤│1│臺中市南屯區惠│臺中市南屯區惠│236.88㎡│全部│││義段222建號│文路592之3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2│臺中市○○○區○○○段│80│238.45㎡│五四分之三│├─┼───┼────┼────┼───┼────┼─────┤│3│臺中市○○○區○○○段│80-9│155.11㎡│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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