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 周受海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祈滿 、 朱煌輝 、 孫守光 、 董志成 、 張連福 、曾俊、 劉川豪 、 柯愛 、 陳輝 中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等人應將坐落屏東縣屏東市○○段○○○○號土地上占用之地上物(即門牌號碼屏東縣屏東市○○里000000000000000號房屋)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8,400元【計算式:(57.2+16.9+74.4+16.9+16.9+40+11
4+71.4+32.1)×8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