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1號聲請人 林佳璇林儀鈞 代理人 王志陽 律師( 法扶 律師)相對人 蔡建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塗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1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捌佰伍拾捌元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前向關係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融公司)借款新臺幣(下同)71萬元,並簽發到期日為民國108年7月30日之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同額本票1紙,因聲請人無力清償裕融公司借款,遭裕融公司持上開本票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獲准(案號:108年度司票字第6578號),並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就聲請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案分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736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由執行法院查封本判決附表所示之2筆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聲請人為避免系爭不動產遭拍賣,經由第三人覓得本案相對人代償聲請人對裕融公司之前開欠款,為此聲請人與關係人 劉芝芬 分別簽署借據2紙及簽發各100萬元之本票予相對人,聲請人再以系爭不動產設定100萬元普通抵押權以為擔保,嗣相對人匯款82萬元予裕融公司,裕融公司撤回前開執行聲請,後因聲請人欲出售系爭不動產時,發現系爭不動產遭相對人設定信託登記,聲請人認為此係相對人利用先前辦理系爭不動普通抵押權登記時,將聲請人交付之印鑑章、印鑑證明、身分證、所有權狀等文件,逾越使用目的,另行偽造信託契約辦理信託登記,爰依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767條第1項中段求為相對人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9年3月23日(新竹市新竹地政事務所109年收件字號第64200號)所為以信託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聲請人所有而提起塗銷信託登記訴訟(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11號),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第5項)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第6項)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第7項)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
三、查,聲請人係基於物權關係(即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就系爭不動產提起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1號塗銷信託登記訴訟,且系爭不動產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7項規定,本院仍得定相當之擔保,命聲請人供擔保後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又,系爭不動產經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後,有致系爭不動產難以處分之虞,是應認相對人如因不當登記可能所受之損害,係延後處分系爭不動產致其延後取得對價之利息損失,而聲請人所提系爭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係在回復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自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亦即新竹市○○段00地號土地(面積2363.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之114),110年1月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萬0,500元(見本院卷第99頁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此部分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為82萬1,945元(計算式:2363.95平方公尺114/1000030,500元=821,945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下同);同段80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0號4樓之2、總面積74.16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為16萬0,100元(見證物袋所附司法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以上合計98萬2,045元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1號塗銷信託登記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審判案件辦案1年4個月、2年,加上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據此預估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致相對人利用或處分系爭房地可能延宕期間約為3年6個月,並以之為據按法定利率計算可能遭受之損害約為17萬1,858元(計算式:982,045元5%3.5=171,858元)等節,認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金額以上開金額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瑣示。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暨添具繕本1件。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景琴附表:
土地標示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1新竹市曲溪段382363.9510000分之114建物標示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06新竹市○○段00地號新竹市○○路000號4樓之2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全部4層:74.16合計74.16陽台:7.25含共有部分828建號、及一切附屬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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