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2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花嘉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花嘉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花嘉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00000000000號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9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407號判決上訴駁回,於98年3月16日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730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5407號判決上訴駁回,於98年3月30日確定;嗣上開二案件之各確定罪刑,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846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並於98年8月10日確定(以下簡稱甲案)。其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各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336號、98年度訴字第369號、98年度訴字第524號各判處罪刑確定,嗣上開各確定罪刑案件,經本院於98年10月30日,以98年度聲字第845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月,並於98年11月25日確定,並有本院98年度聲字第845號、98年度聲字第846號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因此,上開二罪刑之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8年3月16日入監執行迄今,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於100年11月11日經法務部矯正司上開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7月15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6月17日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足憑,是受刑人經法務部上開核准假釋在案,惟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施鴻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