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56號上訴人即被告擁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正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連貞妮 因110年度勞訴字第56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判決主文第一項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叁萬 陸仟 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第二項則為上訴人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被上訴人。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是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叁萬陸仟陸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至於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準此,上訴人本件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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