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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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7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金台生 聲請人即債權人 金浩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圓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金台生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金浩中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