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6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6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徐暐雄 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議元 聲請人即債權人 徐瑄翎 聲請人即債權人 徐旭泉 聲請人即債權人 徐誌宏 即 徐瑞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圓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暐雄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議元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瑄翎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旭泉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誌宏即徐瑞宏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