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56號聲請人 顏瑛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俊通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台端於民國107年8月27日所陳報之附表,其票據號碼:CH216752、CH216753之金額應各為新臺幣4萬元。
二、又上開陳報狀第四項載「…此十九張票據無到期日,並已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之後,聲請人提示請相對人付款,而不獲兌現。」,則此19張之具體提示日為何時?是否係指105年5月5日提示?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