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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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87號聲請人 廖振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本院100年度司聲字第87號返還擔保金事件之案情,爰依法聲請閱覽前開卷宗。
二、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揆諸該規定,必以聲請人就其欲閱覽之卷宗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始得為之。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本院100年度司聲字第87號返還擔保金事件之當事人,而係第三人等節,此有本院職權調閱前卷證資料可稽。又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其並未提出已徵得該案件之當事人同意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同意文件;且聲請人亦未釋明其與該案件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存在。準此,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0年度司聲字第87號返還擔保金事件卷宗,於法未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