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名記食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子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
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2月2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請求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查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並
於105年2月23日刊登在青年日報全國公告版等情,此有青年日報新聞紙1份,並經本院職權調閱105年度司催字第1號卷宗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鴻璋┌───────────────────────────────────────────┐│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受款人│││││(民國)│(新臺幣)│││├──┼─────┼───────┼───────┼─────┼─────┼──────┤│1│名記食品企│臺灣土地銀行金│104年10月30日│13,000元│EQ0000000│ 陳宗鴻 │││業有限公司│城分行│││││││法定代理人││││││││:陳子豪││││││├──┼─────┼───────┼───────┼─────┼─────┼──────┤│2│名記食品企│臺灣土地銀行金│104年12月30日│10,000元│EQ0000000│雨農商行│││業有限公司│城分行│││││││法定代理人││││││││:陳子豪││││││├──┼─────┼───────┼───────┼─────┼─────┼──────┤│3│名記食品企│臺灣土地銀行│104年12月30日│66,000元│EQ0000000│芳文農產行│││業有限公司│金城分行│││││││法定代理人││││││││:陳子豪││││││├──┼─────┼───────┼───────┼─────┼─────┼──────┤│4│名記食品企│臺灣土地銀行│105年1月30日│35,400元│EQ0000000│雨農商行│││業有限公司│金城分行│││││││法定代理人││││││││:陳子豪││││││├──┼─────┼───────┼───────┼─────┼─────┼──────┤│5│名記食品企│臺灣土地銀行│105年1月30日│9,250元│EQ0000000│日隆商行│││業有限公司│金城分行│││││││法定代理人││││││││:陳子豪││││││├──┼─────┼───────┼───────┼─────┼─────┼──────┤│6│名記食品企│臺灣土地銀行│105年1月30日│55,000元│EQ0000000│芳文農產行│││業有限公司│金城分行│││││││法定代理人││││││││:陳子豪││││││├──┼─────┼───────┼───────┼─────┼─────┼──────┤│7│名記食品企│臺灣土地銀行│105年1月30日│25,200元│EQ0000000│聯宏瓦斯行│││業有限公司│金城分行│││││││法定代理人││││││││:陳子豪││││││├──┼─────┼───────┼───────┼─────┼─────┼──────┤│8│名記食品企│臺灣土地銀行│105年1月30日│13,400元│EQ0000000│捷源商行│││業有限公司│金城分行│││││││法定代理人││││││││:陳子豪││││││├──┼─────┼───────┼───────┼─────┼─────┼──────┤│9│名記食品企│臺灣土地銀行│105年1月30日│11,680元│EQ0000000│華通商行│││業有限公司│金城分行│││││││法定代理人││││││││:陳子豪││││││├──┼─────┼───────┼───────┼─────┼─────┼──────┤│10│名記食品企│臺灣土地銀行│105年1月30日│7,500元│EQ0000000│正中行商行│││業有限公司│金城分行│││││││法定代理人││││││││:陳子豪││││││├──┼─────┼───────┼───────┼─────┼─────┼──────┤│11│名記食品企│臺灣土地銀行│105年1月30日│11,770元│EQ0000000│新合源商行│││業有限公司│金城分行│││││││法定代理人││││││││: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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