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重交附民字第5號原告 李金鳳
楊智凱 楊智鈞 楊詠婷 被告 吳易親
吳易親之母(姓名及住所均不詳)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1年度交上訴字第41號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陳如玲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