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7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非訟事件得否聲請訴訟救助,雖法無明定,亦無準用之規定,惟為確保人民之訴訟權利,應准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之前開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該事件為非訟事件,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不得聲請再審,業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既然顯無勝訴之望,依首開說明,聲請訴訟救助,自難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朱耀平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