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88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88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8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竊盜等貳罪,均減刑為附表編號1、2所載,與附表編號3已減刑之竊盜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竊盜等2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已減刑之竊盜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