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6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6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8449號、99年度偵字第9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丁○○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仕股
98年度偵字第28449號
99年度偵字第93號被告丁○○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鄰○○路○
段268之8巷1號3樓之9居臺中市○○區○○路○○○號4樓之
5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丁○○前因施用第1、2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復因竊盜、施用第1、2級毒品及偽造文書等案件,再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年2月、1年及6月確定,並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7月;上開各罪經接續執行、減刑及更定其刑後,於民國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時、地,竊取乙○○、丙○○所管領如附表所示之物得逞。嗣經乙○○、丙○○分別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丙○○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及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附表編號一之犯罪事實部分(98年度偵字第28449號):被告丁○○於警詢中之供述、證人乙○○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現場採證照片9張及臺中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98年10月16日刑紋字第0980142850號鑑驗書、臺中市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各1份(以上均為影本)。
(二)附表編號二之犯罪事實部分(99年度偵字第93號):被告丁○○於警詢中之供述、告訴人丙○○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監視器畫面42張及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貨車之行車執照影本、臺中市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影本、失車-唯讀案件基本資料、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先後2次竊盜之犯行,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賴光瑩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行竊方式│失竊物品│竊得財物之處理情││││││││形及查緝經過│├──┼────┼───────┼─────┼──────┼───────┼────────┤│一│98年8月│臺中縣太平市建│乙○○(車│以自備之鑰匙│車牌號碼0000-│供己代步使用,並│││27日凌晨│興路221巷57之│主為乙○○│開啟車門並啟│LN號自用小客車│於拆除車內汽車音│││0時許│2號前│之母 賴秀女 │動電門(毀損│1部(價值約新│響及重低音喇叭,│││││,由乙○○│部分,未據告│臺幣《下同》5│且取走懸掛在後視│││││管領使用)│訴)│萬元)。│鏡上之銀項鍊1條││││││││(價值約3000元)││││││││及置物箱內之零錢││││││││約數百元後,將該││││││││車棄置在臺中市北││││││○○○區○○路○段與││││││││昌平路口之收費停││││││││車格內。嗣經警採││││││││集車內後視鏡之指││││││││紋送驗,由刑事警││││││││察局輸入指紋電腦││││││││比對確認結果,與││││││││該局檔存丁○○指││││││││紋卡之右拇指指紋││││││││相符而查獲。│├──┼────┼───────┼─────┼──────┼───────┼────────┤│二│98年11月│臺中市中區平等│丙○○(車│由 莊玉蓮 (是│車牌號碼0000-│供己代步吸用,並│││17日凌晨│街與成功路口附│主為丙○○│否為共犯,由│FW號自小客貨車│於使用完畢後,棄│││3時11分│近之停車格內│之妻 陳雅玲 │警方另行偵辦│1部。│置在臺中市東區樂│││許││,由丙○○│中)騎乘車牌││業路與東光園路口│││││管領使用)│號碼VPD-083││附近,且取走車內││││││號輕型機車,││之工具20、30項。││││││搭載丁○○至││嗣經警調閱案發現││││││前開車輛停放││場附近路口之監視││││││處附近,再由││器畫面,而循線查││││││丁○○以自備││獲。││││││之鑰匙開啟車││││││││門並啟動電門││││││││後(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後述自││││││││小客貨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