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與相對人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收買股份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肆佰參拾貳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95年10月20日誤以普通民事訴訟程序聲請收買股份價格,並據以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7,432元,嗣聲請人更正請求改以非訟事件程序審理,其所繳納之上開訴訟費用,自應准以退還予聲請人。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玗倩